理想的告別10》最後一刻,自己決定:提早決定臨終醫療處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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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是亞洲第一,也是目前唯一立法通過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國家,有八成三的國人有自主善終的意識,對於老後和往生的意識已逐漸轉型、成熟。

要善終,你一定要知道「安寧緩和醫療」:

「安寧緩和醫療」是為了尊重「末期病人」的醫療意願,並保障其權益。當疾病進程已到末期時,減輕病人生理和心理的痛苦,包括給予疼痛控制、善別與哀傷輔導等。

「安寧緩和醫療」的精神是不加速、也不延後末期病患的病程,危急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,協助患者自然、有尊嚴地抵達人生的終點。

一般人所預立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,只在其「罹患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,且有醫學上之證據,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」時,才會發生效力。是否為末期病人,須經過2位專科醫師判定。

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,你可以這麼做:

  • 向醫院索取,或上網下載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
  • 由本人親自填寫
  • 須填寫兩位見證人資料
  • 正本寄回「台灣安寧照顧協會」,此時個人意願已生效
    地址:25160 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45號
    電話:02-2808-1585
    網址:www.tho.org.tw
  • 建議隨身攜帶意願書的備份副本,或協會提供的「安寧心願卡」
  • 若願於健保IC卡註記,協會可代將意願書資料送至健保局,兩周後申請者即可持健保卡,至醫院掛號櫃檯與健保局電腦連線,確認安寧意願已註記於IC卡上。

 

▉相關名詞解釋

  • 末期病人:
    罹患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,且有醫學上之證據,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。
  • 安寧緩和醫療:
    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、心理及靈性痛苦,施予緩解性、支持性之醫療照護,以增進其生活品質。
  • 心肺復甦術(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, CPR):
    指對臨終、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,施予氣管內插管、體外心臟按壓、急救藥物注射、心臟電擊、心臟人工調頻、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。
  •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o not resuscitate, DNR):
    就是當生命徵象危急時,不採用心肺復甦術來急救。
  • 維生醫療:
    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,但無治癒效果,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,如:呼吸器、人工營養、腎臟透析(洗腎)、葉克膜等。
  •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:
    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,可以預先立意願書。若意願人於未來罹患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,則依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所賦予之權利,依照意願人的抉擇做適當之醫療處置。

 

關於安寧療護的幾個事實

  • 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於2000年施行,至今17年,目前在健保IC卡上註記安寧醫療的人數,只有42萬多人。
  • 只要年滿20歲,就有權利簽署意願書,拒絕疾病末期的無效醫療。
  • 簽署之後,預立醫療計畫可以隨時自行更改或撤除。
  • 簽過DNR(拒絕心肺復甦術)≠同意安寧緩和醫療。
    簽過DNR,代表拒絕心肺復甦術、拒絕心臟電擊。如果想要拒絕使用無效的「維生醫療」,包括末期洗腎、使用呼吸器等,須先簽「安寧緩和醫療抉擇意願書」。
  • 如果已經插管、戴上呼吸器或洗腎,依照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,經兩位專科醫師確診是生命末期,及一位家屬簽署同意書,就能撤除以上的維生醫療裝置。
  • 目前健保提供的安寧緩和醫療,除了入住醫院的「安寧病房」,還有「居家安寧」及「社區安寧」服務,讓末期病人回到家中,由安寧團隊到宅,協助病人更舒服地走向終點。
    衛福部:安寧療護(住院、居家、共照及社區)網路查詢服務
  • 台灣加護病房的密度全世界第一,這不是台灣人的驕傲,而是醫療資源的濫用與對生命尊嚴的漠視,讓許多將死之人平白受苦。
  • 台灣長期依賴呼吸器維生人數是美國的5.8倍,而美國的人口是我們的十幾倍。
  • 台灣每年總數二、三萬靠呼吸器維生的病人中,絕大多數是意識不清、超過70歲的長者,甚至有人用到一百多歲。
  • 關於安寧療護的問答集

 

▉什麼是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?

立法院在2015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為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,也是國內首部以病人為主體,確保病人有知情、選擇、決策的權利,亦即把醫療決定與善終的權利還給病人。新法將於公布2019年後施行。

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保障末期病人的自主善終權,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或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。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則更進一步擴大適用對象,包括5種臨床條件:

  1. 末期病人
  2.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
  3. 永久植物人狀態
  4. 極重度失智
  5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,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

 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如何執行:

  1. 當病人符合臨床適用對象之五項條件,醫師可依患者預立的醫療決定,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急救及維生醫療。
  2. 除非重大過失或違反病人預立的醫療決定,醫師不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。
  3. 預立醫療決定後,可以撤除或是修改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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